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湖南**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曾**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湘**法院执行,为加强执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本案指定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更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38号案件指定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