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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