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醴陵**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醴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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