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顺**限公司诉被告李*、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顺**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顺**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顺**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0.5元,由原告长沙顺**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