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李*、李**与肖**、肖**、中国人民财产**公司宝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谭**、邓**、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李**与被告肖**、肖**、中国人民财产**公司宝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谭**、邓**、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李*、李**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李*、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李*、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李*、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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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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