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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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