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金**限公司与被告唐**、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金**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金**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财保费1000元,合计5000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