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曹*、邝丽美、第三人湖南省郴**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曹*、邝**、第三人湖南省郴**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邝**及其第三人湖南省郴**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邝**及其第三人湖南省郴**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