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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