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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