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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沔**村民小组与炎陵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炎陵县沔渡镇上老村棉湾村民小组与被告炎陵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炎陵县林业局不是发证机关,发证机关为炎陵县人民政府,本院已告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为不适格被告,应变更炎陵县人民政府为适格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炎陵县沔渡镇上老村棉湾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炎陵县沔渡镇上老村棉湾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炎陵县沔渡镇上老村棉湾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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