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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咸宁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峰诉被告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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