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株洲长**责任公司与再审申请人株洲**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株洲**民法院(2014)株中法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株洲**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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