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桑民二初字第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张家界**限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且被告湖**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原告张家界**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被告湖北良**限公司在华新水**限公司的工程款700000元的扣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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