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刘**、刘*乙诉被告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刘**、刘*乙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地址不详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刘*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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