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康**限公司因与曾**、冯**、李**、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常**(2009)第28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康**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曾**、冯**、李**、孔**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