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湖南湘**限公司与被告桑植**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湖南湘**限公司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355元,原告至今没有预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本案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