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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限公司与桑植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湖南湘**限公司与被告桑植**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湖南湘**限公司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355元,原告至今没有预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本案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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