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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吕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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