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游**与游李、长沙龚**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游李、长沙龚**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颜**与游李、长沙龚**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治国与胡**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太平洋**深圳分公司与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刘*乙与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明同**限公司与贵州峰**限公司、杨*、余修兵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康**限公司与李**、宋**、河南路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康**限公司因与曾**、冯**、李**、孔*格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