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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治国与胡**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64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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