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64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沈**与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樊**、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卞*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异议人杨**提出执行异议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龙*与毛新阳、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游**与游李、长沙龚**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游李、长沙龚**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颜**与游李、长沙龚**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某某与吕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太平洋**深圳分公司与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