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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卞*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芙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卞*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卞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卞静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上诉人卞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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