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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以原、被告已经在新田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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