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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恒**限公司,晏正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恒**限公司与被告晏正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恒**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恒**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征收94元,由原告岳阳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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