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柳*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11元,减半收取3755.5元,由原告周*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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