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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紫**有限公司与浏阳市官渡镇人民政府、浏阳市官**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紫**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官渡镇人民政府、浏阳市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常**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紫**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官渡镇人民政府、浏阳市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紫**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1401元,减半收取190700.5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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