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县**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技术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县**民委员会、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技术学校均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县**民委员会、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技术学校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技术学校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730元,减半收取128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县榔梨街道三合村民委员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2356元,由被告长**技术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