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4元,减半收取2227元,由原告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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