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樊**、张**、中华联合财产保**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1.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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