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毛**、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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