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刘**与被告长沙**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刘**送达本案《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5年8月6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原告刘**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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