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以被告罗**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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