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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卫诉被告张**、张**、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卫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收费29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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