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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邹*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书记员申**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元月30日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原告没有兄弟,被告答应做上门女婿,并同意在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原告家,为此双方于××××年××月××日在涟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一起到攸县务工,在务工期间,因被告迷恋打牌赌博,经原告多次好言规劝,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对原告进行咒骂,无奈原告独自回到娘家。此后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要求其将户口迁至涟源市,但被告仅口头答应,一直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也再没有来过原告家,双方自此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李*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代理人调查李**的调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且被告有赌博恶习,现双方分居达三年之久的事实;

2、原告代理人调查余亲爱的调查笔录1份,其证明内容同证据1。

被告辩称

被告邹*甲辩称,原告所诉事实部分不属实。被告为人老实,原告在了解被告的为人后,才同意被告做上门女婿;婚后被告常年在外务工,每年均有回家看望原告,总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条件,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邹*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1、双峰县**民委员会的证明1份,用以证明被告为人忠厚老实、尊老爱幼,是一个有家庭责任感的青年,请求法院不要判决离婚的事实;

2、证人邹**的证明1份,其证明内容同证据1。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之前与他人有过一段同居关系。2012年1月3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约定被告到原告家做上门女婿,被告将户口迁入原告家,不久双方即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涟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一起到攸县务工,在务工期间,双方为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原告遂辞职回家,不久被告回到原告家,双方为户口迁移事宜协商未果,被告独自外出务工。××××年××月××日,原告生育女孩李*乙(系原告与前男友的小孩),此后被告回家探望原告,遭到原告父亲的拒绝,双方联系较少,2015年12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虽为经济问题发生过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缝,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被告多关心、体贴原告,彼此加强交流与沟通,双方共商家庭大计,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甲要求与被告邹*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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