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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彭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杨**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担任记录。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远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7年,经王xx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恋爱一年左右于1998年5月27日在岳阳楼区冷水铺街道办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1月生育一男孩彭xx。由于被告没有正式工作,便有了外出打工的借口,因此婚后原、被告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一直得不到很好的培养。2011年春节期间原告给母亲交了50元话费,被告与原告打了一架后离家出走,拒绝与原告联系交流,家里的开支和小孩的学费、生活费都不得不由原告负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与被告彭x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5月27日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9年11月29日生育一男孩彭xx,现读大学。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主要是原、被告2001年春节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家出走,拒绝与家人沟通联系,两人已分居十几年。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购买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位于岳阳楼区xx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属于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未办理房产证、国土证。现由原告王x、婚生子彭xx及原告母亲居住。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信息、彭xx的户籍证明、湖南省第**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彭x经人介绍相识,了解后确立婚姻关系,虽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但婚后不注重感情培养,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不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夫妻矛盾积重难返。加之被告常年在外,双方疏于沟通,致使感情持续恶化。对于原告王*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彭xx一直跟随原告王*生活,现读大学,且原告收入比较稳定,彭xx由原告王*抚养更为适宜,被告彭x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关于房屋,位于岳阳楼区建湘北xx,系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未办理房产证、国土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原告王*的陈述和湖南省第**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彭x常年在外,该房屋现由原告王*、婚生子彭xx及原告母亲居住。本院综合实际情况,认为由原告王*使用更为适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x与被告彭x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彭xx,由原告王x抚养,被告彭x每月承担生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正规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该部分费用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彭x在节假日有探视彭xx的权利,王x应给予彭x探视的方便。

三、财产处理:位于岳阳楼区建湘北路xx的房屋一套,由原告王x使用。该房屋完全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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