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某某县,应由某某县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没有需要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法定事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住所地为某某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某某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