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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何**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何*辉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系夫妻。2012年11月9日李**向湖南华**限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公司及家人一直无法联系本人。因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2012年11月28日和2012年12月29日,湖南华**限公司向李**家属发出了《炼铁厂劳动纪律告知函》、《关于解除李**劳动合同的通知》,正式解除了与李**的劳动合同。现李**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请求依法宣告李**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李**,男,身份证号码××,湖南省**泥塘办事处公园社区居民,系申请人何**之夫。2012年11月9日(星期五),李**向湖南华**限公司炼铁厂二烧车间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建议其慎重考虑,与家属在2012年11月12日(星期一)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但自2012年11月12日起,李**就未再与公司联系,家人亦无法联系上被申请人。2012年11月28日,湖南华**限公司炼铁厂向被申请人家属发出了《炼铁厂劳动纪律告知函》,限李**在2012年11月30日前补办请假手续或到岗位报到上班。2012年12月29日,湖南华**限公司发布《关于解除李**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了与李**的劳动合同。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2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的关于宣告李**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李**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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