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常德市鸿**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德市鸿**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对被告常德市鸿**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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