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欧某某诉被告李*1、李*2,第三人李*3、李*4、李*5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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