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原告邓**与被告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邓**认为被告湖**有限公司系诉讼主体错误,原告邓**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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