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湖南邵**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原告邓**与被告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邓**认为被告湖**有限公司系诉讼主体错误,原告邓**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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