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61690元,减半收取为28084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