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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