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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李**与被告刘**、中国平**有限公司安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李**与被告刘**、中国平**有限公司安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李**以因与被告刘**、中国平**有限公司安乡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张**、李**与被告刘**、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安乡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要求撤诉,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67元,减半收取1783.5元,由原告张**、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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