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肖*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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