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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有限公司与湖南万**有限公司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人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湖**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00000元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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