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与怀化**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5年12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年3月12日,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以(2015)方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怀化市**理中心的保证金1200万元。2015年12月14日本院以(2015)怀中执字第18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怀化市**理中心的保证金1200万元”。2015年12月24日,怀化市**理中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1月22日,本院以(2016)湘1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分期提取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怀化市**理中心的已还贷款的保证金1200万元(到期债权)”。

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傅**、被执行**保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怀化市**理中心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三方自愿约定:一、将怀化**限公司在怀化市**理中心的12013260.47元保证金(债权)转移给傅**以抵偿怀化**限公司所欠傅**的1200万元债务。二、怀化市**理中心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每季度末清理结算当季度的保证金返还款,并将该保证金返还款汇至申请执行人傅**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怀化市城东支行;账号:6236683020000335626;户名:傅**),直至将1200万元保证金清理结算完毕为止。

本院认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民法院(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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