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陈**、陈**、中国平**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以已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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