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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因与湖南联合城市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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