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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弘**有限公司与岳阳市**有限公司、岳阳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阳弘**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吕**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岳阳市**有限公司、岳阳弘**有限公司均认可《租赁合同》的形成时间为2011年至2012年间,与原审判决查明的双方于2007年1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实不一致。因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吕**第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342元,退回上诉人岳阳弘**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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