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阳弘**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吕**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岳阳市**有限公司、岳阳弘**有限公司均认可《租赁合同》的形成时间为2011年至2012年间,与原审判决查明的双方于2007年1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实不一致。因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吕**第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342元,退回上诉人岳阳弘**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