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省**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省**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省**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4元,减半收取2567元,财产保全费1798元,合计4365元,由原告湖南**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