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东诉被告唐**、第三人欧*、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东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6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应收取8733元,由原告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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