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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方**、中国人**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方**、中国人**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1146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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