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株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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